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结合公司目前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第2项:禁止事项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二、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第3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
公司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下述资信标准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2)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的互保单位或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
(4)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应没有发生过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5)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6)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7)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修改为: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第2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
公司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下述资信标准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2)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的互保单位或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 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应没有发生过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4)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5)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三、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第4项:反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特此公告。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4日